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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60万买法拉利为事故车 状告后获赔720万(图)

2015年11月02日16:37  来源:华西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男子花360万买法拉利为事故车 状告后获赔720万(图)

男子花360万买法拉利为事故车 状告后获赔720万(图)

5月7日,龚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4S店退货并赔偿。

  360万买法拉利“准新车”竟是事故车

  2013年6月

  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跑车。销售人员告诉他,这辆车是杭州发过来的,是一台只跑了几千公里的“准新车”,没有任何问题。

  2015年2月

  龚先生一位懂车的朋友告诉他,车的保险杠、车轮附近的漆面颜色怪怪的,怀疑这辆车有可能是事故车。

  2013年1月

  经查,这辆法拉利2013年1月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20多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保险理赔金额达40多万元。

  2015年5月

  龚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重庆渝北区法院正式立案。

  2015年10月

  重庆渝北区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宣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车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判决4S店将360万元购车款返还龚先生,并另行支付赔款360万元,共计720万元。

  2013年6月,重庆市民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跑车。2015年,他发现该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40多万元。龚先生认为,4S店当初在销售时没有告知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诉诸法律,要求“退一赔三”,索赔金额达1440万元(本报5月26日报道)。

  10月29日,重庆渝北区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宣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车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由于购车时间发生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前,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只适用旧《消法》“退一赔一”原则,即龚先生退回跑车,由4S店将360万元购车款返还龚先生,并另行支付赔款360万元,共计720万元。

  回顾 360万买二手法拉利

  两年后发现是事故车

  2013年6月,龚先生在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360万元购置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458 Italia”跑车。销售人员丁先生告诉他,这台车是杭州发过来的,是一台只跑了几千公里的“准新车”,没有任何问题。两个月后,龚先生提车,检查一番后并未发现异样。

  可开了一个多月,龚先生就察觉到仪表盘和副驾驶的车体内部时常听到异响。今年春节,龚先生一位懂车的朋友告诉他,车的保险杠、车轮附近的漆面颜色怪怪的,怀疑这辆车有可能是事故车。

  龚先生委托朋友查到,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20多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保险理赔金额达40多万元。之后,这辆法拉利从杭州卖到了重庆。

  龚先生认为,4S店在销售跑车时,隐瞒了事故车这一实情,误导他购买。为此,他多次找到4S店寻求解决,希望能退货并返还360多万的购车款,但对方予以拒绝。

  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5月,龚先生将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重庆渝北区法院正式立案。

  庭审

  车主认为4S店欺诈 4S店称车主想买便宜货

  今年8月,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龚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提出,在买车过程中,4S店多次口头承诺该车为准新车,除跑了几千公里外,没有任何问题,但后来证实该车出过事故。因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按照2014年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提出所购商品3倍的赔偿,4S店应赔偿龚先生3倍购车款,并退还购车款360万元,总计赔偿1440万元。

  针对欺诈一说,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否认,理由是在交付车辆时,龚先生对车况进行了检查,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接受了该车,签订了车辆交接书。公司销售人员也坚称,卖车时的确不知道是事故车,况且二手车有维修是很普遍的情况。

  骏东公司还表示,公司经营范围为新车销售,不具备二手车销售资质,当时龚先生想买一辆便宜点的法拉利,公司老板施某正好有一辆二手车需要处理,所以公司就协助完成了这笔交易。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公司没有获取额外利益,因此不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宣判 4S店销售存在欺诈

  但不适用“退一赔三”

  10月29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围绕4S店销售存欺诈的说法,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在消费市场中,普通买家只能对车辆的外观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而无法对车辆发生过事故及其程度进行检验,4S店应当向买家明示而不得隐瞒。

  经查明,负责销售该车的骏东汽车有限公司,与车祸发生时的所有人所在公司、车辆维修公司同属一个股东,公司老板施某也是三家公司的同一法定代表人。据此,4S店应该知道该车是事故车这一事实,但在销售时没有告知龚先生,从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事故车的事实,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之规定,龚先生将跑车退回4S店,4S店退还360万全额购车款。

  针对龚先生提出的“三倍赔偿”,法院未予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3年8月,而新《消法》正式实施是2014年3月,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其行为只适用于旧《消法》。根据旧《消法》“退一赔一”原则,法院判决4S店赔偿龚先生360万元。加上退还款,龚先生共获赔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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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窦明、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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