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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假冒客户办车贷 涉刑事犯罪

2015年11月01日08: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销售商假冒客户办车贷 涉刑事犯罪

  市民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封,这才知晓自己作为一名被告被起诉,三中院查明该案件涉及虚假诉讼,这才导致徐某账号被封。昨天上午,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审理案件中出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通报。

  市民不知不觉成被告

  在通报会上,三中院通报了几起典型的“不诚信诉讼”案例。市民徐某称自己因某案件一审结果,导致银行账户被封,但该案系虚假诉讼,自己从不知晓该案,故请求撤销生效判决。

  法院查明,徐某曾到乙公司选购车辆,但最终并未成交。 乙公司利用徐某遗留在该公司的身份证复印件,假借徐某身份与银行签订了购车贷款合同,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所借贷款全部打入乙公司的指定账户。因未按时归还贷款,银行起诉徐某和乙公司连带偿还贷款,因银行与乙公司均无法提供徐某的联系方式,法院直接送达未果后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不知情的徐某始终未能参加本案一审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隐瞒骗贷事实,为审判工作设置障碍。一审法院依照合同内容,判决徐某和乙公司偿还借款,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徐某银行账户被封。

  三中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假借他人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涉嫌刑事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伪造签名被罚款

  此外,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三中院近日首次适用诚信原则改判案件。2012年10月,张某与其父母作为原告,将前妻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三原告共有,原告可向成某支付折价款。庭审中张某与成某认为涉案房屋当时市值260万元。一审法院最终将房屋判归成某所有,由成某依照约定的产权比例向张某支付折价款52万元。

  张某不服生效判决,以原审中自己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及起诉书上的签字系其代签、其父母始终对原审诉讼不知情为由申请再审。经鉴定,证实原审诉讼中张某父母的签字系伪造,原审诉讼程序错误,故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重审期间,由于张某父母未参与原审诉讼,其关于房屋市值260万元的自认无效,法院重新评估,此时该房价值480万元,据此,一审重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仍归成某所有,成某以480万元为基数,向张某支付折价款96万元。成某不服,上诉至三中院。

  三中院认为,张某伪造其父母签名提起本案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张某该行为直接导致诉讼期间不当延长,其间涉案房屋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使张某基于不诚信行为反而获得房产增值,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纠正,即以原一审期间张某自认涉案房屋市值(即260万元)为基数计算其应得之折价款。最终,我院二审判决认定成某向张某支付52万元折价款。

  三中院通报五类不诚信诉讼

  三中院在通报会中通报了五类不诚信诉讼情况,除了伪造证据,编造证言以外,有些案件当事人运用虚假身份应诉的情况。有些诉讼人通过伪造、变造身份手续,冒名参加诉讼,有人伪造单位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冒充单位代理人。

  有些案件当事人还因为各种目的,隐瞒或编造另一方当事人的传达地址,故意不如实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正确地址,认为制造审判障碍。

  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隐瞒真实诉讼意图。比如为转移个人财产而伪造借款事实,起诉借款纠纷;或者假借合同纠纷,实现公司间拆借资金的违法目的;或者起诉主张以车抵债、以房抵债,来规避行政限购规定。有的当事人纯粹为拖延时间提起诉讼,达到间接获利的不法目的等。(记者 杨琳)

(责编:刘墨、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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