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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停车位须100%配建充电设施

2015年10月11日08:29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新建住宅停车位须100%配建充电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针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问题,《意见》提出了多项切实有力的扶持政策,由此,有观点认为,这让2015年成为真正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发展元年。

  桩站先行确保规模适度超前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12万辆。今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共生产76223辆,销售72711辆,同比分别增长2.5倍和2.4倍。

  而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增长,以及在可预见未来的加速推广,充电难的问题也进一步暴露出来。公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实际建有800个充换电站,3.73万个充电桩。照此计算,每4辆新能源车才能共享1个充电桩。

  由于顶层规划未出台、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标准不统一规范不健全等原因,充电设施建设不足始终是新能源汽车进一步推广中遭遇的最大困境。

  为缓解充电难问题,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根据《意见》设定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意见》强调“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

  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尤其是在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建设上,《意见》解决了此前小区建桩常遭阻拦的难题。《意见》指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

  按照《意见》,一系列政策上的绿色通道,即将向建设充电设施全面打开,简化审批手续将是大势所趋。

  《意见》规定,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财政支持举措在《意见》中颇显力度。根据《意见》,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在产业发展初期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给予适度支持;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为社会资本参与创造条件

  可以预见的是,社会资本也将受到《意见》鼓励,更多地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行业中。

  《意见》明确,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

  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

  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在大力发展充电设施的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安全管理要求。其中包括: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编:窦明、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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