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属于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共同责任
汪某开公司的车回家,在第二天上班时想赚点钱,载了3名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乘客受伤。事后乘客李某将司机汪某连同汪某供职的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汪某赔付李某医疗费等合计9万余元,神州公司则在不足赔偿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后神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天从市三中院获悉,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拼车上路爆胎乘客伤
乘客李某一审起诉称,2014年3月27日,自己以拼车的形式搭乘汪某驾驶神州公司所有的小轿车,从河北燕郊前往顺义区,行驶到位于京平高速进京方向北务收费站西侧时,车辆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制动失灵,车辆前部和左后部与护栏相撞,造成自己右臂与车门猛烈撞击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事后交警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李某向神州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汪某在法庭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汽车是自己前一天加班晚了把车开回燕郊家里的,是经过公司领导同意的。但因李某没有系安全带,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神州公司则认为,因汪某擅自将公司车开回家,属公车私用,不是职务行为,所以神州公司不同意负担赔偿责任。
后经一审法院查明,李某与其他三人以拼车形式搭乘汪某驾驶的小轿车,并付给对方10元拼车费,而在事故发生时汪某系神州公司职员,小轿车也归神州公司所有。故此,法院判决汪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96000余元,在汪某不足以赔偿时由神州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未尽义务需要担责
判决后,神州公司不服,以李某明知拼车违法,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汪某是个人行为,收取的搭车费也没上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提起上诉。
三中院经调查认为,本案中神州公司承担的责任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一致时,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神州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车主,应当对车辆承担合理的维修、保养义务,是神州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未发现事故车辆存在的缺陷。车辆是因爆胎发生的交通事故,另外公司在车辆管理中也存在疏漏,应当认定神州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同时李某拼车搭乘的行为本身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神州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三中院认为神州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