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加强了路面机动车尾气监测工作。(资料图片)京华时报记者谭青摄
昨天,《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等三项法规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说明并由全体代表审议。《草案》首次明确,将降低PM2.5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草案》拟规定,未进行年检的车辆,除要接受交管部门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外,还将受到环保部门最低500元的罚款。
□重点关注
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首入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指出,随着北京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大气污染总量居高不下,特别是地理气象等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使得环境容量非常有限。仅靠排放浓度控制已经不能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这种“双控”的措施,是当前之必需。为了应对当前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加快削减排放总量达到阶段性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草案》专设了总量控制一章,对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确定了削减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的制度。
三成法条涉罚款均高于治理成本
昨天审议的《草案》具体设立了39条法律责任。柳纪纲介绍,本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责任的条款多,占到法规草案总条款的30%。设计这些条款的指导思想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即排污成本要高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不敢排污,起到法悬人惧的作用。同时也考虑了“过罚相当”和“可操作,可执行”原则。据市环保局初步测算,设定的处罚条款基本都高于治理成本。特别是对恶意违法、多次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加倍处罚和上不封顶的处罚条款。
上位法按日计罚北京可直接实施
针对《草案》修改过程中曾删除违法行为可“按日计罚”,柳纪纲表示,正在审议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法(草案)》中还有按日处罚制度,如正式颁布,执法部门可直接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另外,在《草案》中还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污染大气环境,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环保及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同时还规定对违法企业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条款。
□环保维权
公民受污染损害可直接起诉维权
针对代表和专家意见,《草案》对排污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内容进行修改。《草案》最新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接举报须有回应不处理或追刑责
《草案》中增加了依法追究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查处的法律责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接到公民对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中规定,市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同时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公民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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