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一根指
他办不了残疾人证
他几次拨打市长热线、区长热线,甚至到交警支队反映情况,对方表示他的确是极其特殊的个案并记下他的诉求,但是,他一直未被允许拿新驾照。
佛山交警曾建议邹海华去办一个残疾人证,以后可以尝试着考一个残疾人车的驾证。于是,2012年3月5日,心灰意冷的他来到户口所在地的惠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欲申领残疾人证。谁知又了碰壁。惠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必须全缺失才符合残疾人的标准。也就是说,他不属于残疾人。
要换领新驾证,少了一根手指;申请残疾人证,却多了一根手指……邹海华这才猛然发现,自己竟然同时遭到了两个规定的遗弃。无奈之下,邹海华开始寻求律师帮助。
起诉交警现转机
他拿回“失落”的驾照
2013年11月14日,佛山市车管所向邹海华出具了《不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对拒绝他换领驾照作出了书面说明。拿到《决定书》后,邹海华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11月25日,禅城区法院受理该案。
2013年12月3日,佛山市交警支队的民警告诉他,他们已经变更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为他补办驾驶证。次日,邹海华到禅城区法院撤诉。
今年1月8日,邹海华重考了科目一;两天后,他便在佛山交警支队车管所拿回了“失落”了两年的驾照。
佛山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邹海华的事他们已处理完毕,邹海华已经通过复考,拿到了驾照。
至于邹海华为何又可以拿到驾照,交警部门未作解释。
律师释疑:
他为何又可
拿回驾驶证?
邹海华的代理律师、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秋告诉记者,公安部令第123号是下位法,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我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邹海华的驾驶证首次于1999年颁发,2005年通过了年审换证,以上驾驶证的颁发和换证,都是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行政许可”行为,属于“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理应受法律保护。《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属于“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故属于违法。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许可法》一样,同样是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规定邹海华的情况不能申领、换领驾照,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超过了其规定的范畴。“交警主动为邹海华补办了驾驶证,或许是觉得确实从法理上说不通。”(记者刘艺明摄影报道)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