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校方的这一开除决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红波认为,非常不妥。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虽然该校是国际学校,但在中国国境内,就要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作为未成年人,校方有保护该学生继续接受教育的义务。其次,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员是孩子的母亲,而非孩子,校方的处罚主体错误。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多次联系苏州伊顿国际学校,希望进行采访,但遭到了对方的婉拒。接电话的该校校长助理顾小姐表示,此事已经发生,影响很大,校方认为,不便接受记者采访。
对于是否要开除该学生,校方的态度似乎已经有所缓和。顾小姐表示,19日下午,该校有关负责人正与学生家长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商讨接下来的处理事宜。“我们已经将此事向总部汇报,具体处理结果,由我们总部决定。”此外,由于此事涉及到当事学生和家长的隐私,顾小姐表示,他们会征求家长意见,是否接受记者采访,并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但截至本文发稿,记者未接到校方及家长电话。
多说1句
于法于理 都不该开除孩子
校车可以说是移动的校舍,为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2012年,国务院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校车享有多项路权,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早高峰在高架上将校车逼停,置一车孩子于险境,应该说,这位孩子母亲的行为很恶劣,也很危险,交管部门应该予以严惩。但据此校方就考虑要开除这个孩子,显然不太合适。
先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换而言之,随意开除未成年人,是违法行为。
再讲道理。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学校不仅应该传授孩子知识,更要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就家长逼停校车这起事件而言,很明显错在家长不在孩子,学校生气可以理解,但一生气就冲动地把气撒在孩子身上,显然违背了自己作为一个教育机构的根本。教人先要正己,如果善恶不分是非不明,这样的学校,又有多少家长敢放心地把孩子送进去?扬子晚报记者 薛马义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