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某醉酒驾驶套牌车逆行,不慎与一牵引车相撞。事故导致周某当场死亡,两车损毁。事后,牵引车的车主将死者周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等。近日,房山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
2013年9月,周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张坊镇某路段时,突然逆行驶入道路左侧,与男子高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相撞,随后又撞上路边护栏。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经交通安全部门认定,周某为醉酒驾车,驾驶的车辆系悬挂其他车辆的牌号,并且逆行驶入道路左侧,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周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高某驾驶的牵引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且超载行驶是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高某的雇主刘某因事故产生了修理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9万余元,因此,刘某将周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被告周某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她辩称刘某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不同意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的家属赔偿原告刘某修理费、施救费、营运损失等共计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