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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车给人出事可能要担责

2014年07月07日08:5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车主借车给人出事可能要担责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大幅上涨,机动车保险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多。记者昨天在福田法院采访时得到这样一组数据:2011年-2013年,福田法院分别受理该类纠纷91宗、107宗和176宗,分别占当年保险纠纷案件的30%、24%和73%。今年1-6月,该院受理该类纠纷71宗,占全部保险纠纷的75%。该院法官就机动车保险纠纷案的特点,提醒车主们在日常用车时,一定要多个心眼,以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借车给他人,出事故也负连带责任

  今年6月21日,发生在南山龙井路的一起6人死亡的严重车祸让人震惊。事后据交警公布,事故车辆的车主是另有其人,车主把车借给了朋友,结果这名朋友醉驾酿成了事故。事故背后,也引起了市民关于借车的法律与保险赔偿方面的思考。究竟能不能借车给朋友呢?

  有这么一个案例,家住深圳的林先生省吃俭用买了一辆新车,全家都当宝一样把车供着。结果1500公里都没开到,一个朋友来借了,答应得稍稍迟缓了一些,那个朋友马上就拉下脸。于是林先生违心借出,约好过两天归还。结果那朋友在高速上失控肇事,和同车的几人当场死亡,事故鉴定为当事人负全责。后来法院判决车主林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同车几人的经济损失。

  据福田法院霍云波审判长介绍,《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大多数情况下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赔偿款超出了交强险的范围,保险公司是不会出钱的,这个钱只能落在驾驶人头上了。

  车主保险理赔时要多个心眼

  记者在福田法院采访时,法官就机动车保险纠纷案的特点,提醒车主们平时使用车辆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车辆要及时年检。

  第二,不要挂靠“大客户”买保险。法官告诉记者,省小钱吃大亏,“搭车”保险难获赔。保险公司对于大型运输企业等“大客户”往往有保费打折优惠。近几年,有的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托关系通过与自身没有实际关系的“大客户”作为被保险人购买车辆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将可能以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从而引起纠纷。

  第三,车主不要单方委托评估。法官告诉记者,发生保险事故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而单方委托评估的结论难认可。

  第四,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方便日后理赔和维权。车主要加强风险和证据意识,比如对于保险公司承诺的特别条款应另外标记,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事故现场证据要固定和保存,委托评估机构公估需书面发函通知保险公司等等,确保自身权益等到有效保护,维权才能有理有据。

(责编:窦明、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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