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同车女友当场死亡,近日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介绍,2013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其女友王某去上班,行驶至南宁市星湖路电子科技商场门前路段时,李某违规驾车行驶在机动车道最左侧,与前方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致电动车向右翻倒,王某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公交车后轮碾压头部当场死亡。
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取证后认定,小型普通客车司机及公交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电动车时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惨剧的原因,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在交通肇事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法定自首条件,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