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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酒驾还要上车 车祸乘客身亡也需担责

2014年03月20日08:16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明知司机酒驾还要上车 车祸乘客身亡也需担责

  司机醉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使司机与其中一名乘客均死亡。事发后,死亡乘客的家属将司机及车主告上法庭。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醉驾肇事案。法院经审理认定,死亡乘客明知司机醉驾还上其车,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车方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死亡乘客担责三成。

  醉驾出事故致乘客身亡

  2013年1月18日,东莞男青年阿斌驾驶一辆朋友阿园名下的小轿车,搭乘朋友阿乐和阿花,途经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沙角加油站路段时,越过路中双黄实线致使该车车身与道路左侧树木及电灯柱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阿斌当场死亡、阿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阿花受伤及车辆、树木、电灯柱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阿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后,阿乐用去抢救医疗费3000多元。车主阿园垫付1万元给阿乐父母。

  2013年3月,阿乐父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司机阿斌的父母和车主阿园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2万多元。

  阿斌父母辩称,阿斌已参加工作,自力更生,不受父母管束,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他们并无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并不在阿斌一人,阿斌当时醉酒已完全不在正常理智之内,在无正常安全意识下成为司机。乘客阿乐已年满18周岁,事发前没有醉酒,不但没有阻止阿斌还坐车,应承担责任。事发当晚,车主阿园约阿斌玩乐,不但没有安全送阿斌回家,还把自己的车交给无意识的阿斌驾驶,自己却中途下车,没有劝驾,也没有通知家属或报警请求帮助,应当承担责任。

  车主阿园辩称,事发当晚他只是打电话把自己去酒吧一事告诉阿斌,并无邀对方喝酒。当晚他已喝醉,不清楚自己是如何离开酒吧及回家,也不清楚自己的车如何由别人开走,事发次日才听说该事故。他当时既无法辨认阿斌当时能否驾车,也无能力阻止阿斌驾车。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他也是阿斌醉酒驾车的受害者,事故造成车损17万多元。阿乐事发前也一起喝酒,明知阿斌已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要其开车送回家,自身也有过错,且阿斌搭载阿乐是基于朋友关系而非营利行为,应减轻阿斌40%以上的赔偿责任。

  乘客明知醉驾仍上车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阿斌作为司机,醉酒驾驶导致乘客阿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阿乐死亡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阿乐与阿斌一起喝酒,阿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阿斌喝酒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预见到自己乘车的危险性,但阿乐仍乘坐阿斌开的车,将自己置身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阿乐对其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情减轻阿斌30%的赔偿责任,由阿斌对乘客阿乐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阿斌已经离世,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在继承阿斌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阿园作为车主,对车辆负有重大的管理注意义务,应能预见到酒后驾车易致交通事故的后果。事发当晚,阿园明知阿斌喝酒,仍将车交由阿斌驾驶并乘坐该车,下车后仍放任阿斌开自己的车。阿园对车辆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司机未尽谨慎的选择义务,对事故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对阿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无论阿园当时是否醉酒,不能因此而免除因其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阿乐父母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1万多元,由阿斌承担70%即43万多元。2013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司机阿斌的父母在继承阿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43万多元给阿乐父母,车主阿园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阿乐父母和阿园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受害人有过错 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连线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可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陈映华称,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乘客的死者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在其家属索赔的侵权诉讼中,死者明知司机醉驾仍然上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减轻车方赔偿责任的依据。

  陈法官建议,朋友一起聚会喝酒的社会现象很常见,但切勿贪图方便而乘坐醉酒者驾驶的车辆。此外,车主如果出借车辆给他人,发生侵权纠纷,车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车具有高度风险,开车、坐车、借车行为均当谨慎。(黄少宏 黄彩华)

(责编:窦明、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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