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8日电(吴晓琴)近日,北京市王某驾驶摩托车误入还未开通使用的道路施工工地内因撞击死亡,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自担30%的责任,施工方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某家属45万余元。
2013年1月9日,王某驾驶摩托车到通州看望父母,途中经过一个道路施工工地,当时工地入口设有围墙并有土堆,围墙右侧留有约一米宽的通道。但王某没有走那条通道,而是误入工地内撞到路中间限行钢板死亡。王某的家属随后向施工方索赔130余万元。
法院认为,事发地与公共道路相连,其间虽设置墙体围堵,但并非完全封闭式施工,事实上亦有不特定的人流量,施工方设置的警示标志与道路中央架设的钢板架相距甚远,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受害人,驾驶摩托车擅闯处于养护期间的路段,根据当时的状况,其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存在,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酌定施工方承担70%的民事责任,王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施工方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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