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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别让“误区”害了你(以案说法)

颜梅生

2014年04月30日04:4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并非“只要不醉就没事”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

  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构成要件只是“在道路上”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没有要求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他人损失。

  并非“蹲不了多久大牢”

  虽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刑期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并非“不可能丢掉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人民日报 》( 2014年04月30日 19 版)
(责编:吕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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