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港澳船舶进出内地港口按国内航线管理
港澳船舶进出内地港口按国内航线管理,全面提升大湾区水上通行效率;推进内地和港澳引航互认;粤港澳三地共同举办“大湾区海事节”;加强三地防抗台风应急合作,推动三地建设、开放搜救飞机补给与起降点……
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和保障能力,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粤港澳大湾区具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航运业是大湾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意见》的出台,是加快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具体举措。
《意见》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资源高效流动,加强行业监管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具体包括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建立健全粤港澳海事合作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依法共享粤港澳海事管理信息,推动粤港澳海事管理和技术标准协同互认;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船舶高效便捷流动,推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海保障科技水平,全面创新粤港澳大湾区中内地海事信用管理机制;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全面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有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合作机制,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能力;助力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航运发展环境,全面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服务效能,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产业要素聚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渔业可持续发展;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建设,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港澳航线船舶一直参照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模式,在进出内地口岸时,需要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意见》提出,优化对大湾区内地航行港澳船舶的安全管理,将在大湾区内进出港并航行于粤港澳之间的三类船舶(港澳籍船舶、内地运输船舶、大湾区船籍港内地非运输船舶)按照各自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管理,进出内地港口时按照国内航线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大湾区水上通行效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大鹏湾水域引航员资质互认和促进该区水域一次引航”。《意见》对进出粤港澳大湾区内某一港口但需航经其他地区水域的船舶,推动实施引航豁免,期望有效解决大鹏湾香港水域强制引航问题,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便利性,降低航运成本,促进航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粤港澳三地有望共同举办“大湾区海事节”。粤港澳三地居民同饮珠江水,共享2000多年同根同源、血脉相通的岭南文化。通过共同举办“大湾区海事节”,促进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合作,这也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多元文化交流融合”“共建人文湾区”要求的需要。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重大战略,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意见》的出台,将全面深化内地与港澳海事交流合作,加强协同发展,优势互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标准互认、执法互助,推动大湾区海事管理制度机制创新,促进航运要素便捷流动。同时,《意见》将保障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有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防治船舶污染大湾区水域和大气环境,通过加强三地海事机构协同合作,搜救资源优势互补,全面增强大湾区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大湾区船舶高效便捷流动,促进大湾区物流便捷流通,充分发挥大湾区辐射引领作用,逐步带动周边区域形成产业规模,实现大湾区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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