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十一部门:调整国六排放过渡期截止时间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鄂智超)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
《通知》中指出,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据悉,自2019年开始,北京、上海等16个省市已经提前执行了国六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在今年7月1日前,全国所有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车都要达到国六标准。
对于汽车企业来说,施行国六标准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对粒子数量(PN)限值的规定,该项在前五个阶段中前所未有。目前提前实施国六的地区销售的车型,采用过渡期PN限值来要求,比标准版国六的PN限值要低。当疫情打乱了整个汽车行业生产节奏后,在2020年7月1日实施标准版国六的难度变得更大。因此,国六过渡期的延长,将大幅减轻目前车企的压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师建华表示,国六标准延长实施考虑到了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非常有利于我国汽车产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
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延长国五库存车的销售登记,会给车企、经销商、消费者带来利好。汽车经销商不用像去年一样甩价出售国五库存车,消费者也不用疯狂杀价,整个汽车销售会进入相对正常平稳的状态。
《通知》中,还对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用好汽车消费金融四个方面做出了要求。
《通知》原文: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财政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参与)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
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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