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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剖析如何促进车险市场良性发展

2018年09月15日10:03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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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家剖析如何促进车险市场良性发展

买车要买保险,车险到期后要续保,这是很多车主必然的选择。面对众多保险公司和众多保险产品,优惠的多少、赠品的多少往往成为不少车主选择车险的标准。

针对部分消费者的心态,不少保险公司凭借大幅度降低保费拉单。表面上看,这些保单的价格优惠许多,但到后来保险公司却经常找寻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或减少赔偿金额。这种“补贴式营销”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让车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受到影响。于是,监管部门顺应市场需求,于2005年开始推动商业车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

为了让公众了解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相关情况,《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亦文。

传统商业车险模式存五大问题

传统的车险商业险是政府统一定价的,车险出险率高和出险率低的车型费率非常接近。甚至不出险的车主,每年的保费同经常出险的车主缴纳的保费区别不大。此外,车险一保就是一年,对于所有车主一刀切。

对于传统商业车险模式存在的弊端,武亦文总结出了其中的五个痛点:

其一,对保险消费者而言,统一固定的保险费率,无法将风险程度低的被保险人与风险程度高的被保险人区分开来,也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来获得保险优惠,绝对的“平等”此时反而造成了绝对的不公。

其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固定保险费率导致其竞争手段单一,只能通过手续费的方式开展市场竞争,而这又会使其受到保险代理人的牵制,从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影响其经营利润的实现。

其三,对保险运作而言,由于被保车辆每年的行驶里程、行驶区域、出险经历和驾驶人驾龄不会对保险费率造成任何影响,故而会助长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影响保险的运作根基。

其四,对保险市场而言,固定的保险费率模式不仅会导致保险行业的无序竞争局面,还会抑制保险公司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优质保险产品的动力,使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日益趋同化,妨碍保险市场创新,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壮大。

其五,对社会而言,由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在固定保险费率模式下会得到放大,故而会在整体上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发生,妨碍保险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保险公司应重视差异化经营

车险费改后,保险公司在车险定价上有了更多的主动权。一些公司通过超低保费拉单,不仅影响车险市场运行效率,理赔时还出现了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问题,对消费者利益影响很大。

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保险公司该如何避免“价格战”?武亦文说,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价格以外的手段进行竞争。尽管“价格战”是当前保险公司惯用的竞争手段,但保险产品的成本构成、弹性特征实质上决定了价格竞争并不适合作为保险产品的主要竞争手段。而且,我国目前也缺乏支持低价发售保险的投资环境。非理性的“价格战”大幅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最终会在根本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避免“价格战”带来的不利后果,武亦文建议,保险公司宜采用非“价格战”的竞争策略,重视差异化经营的作用。“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不可替代的产品服务和塑造独特的公司品牌形象来实施差异化策略。差异化的经营策略所指不仅仅是简单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其中更重要的是资金规模差异、经营机制差异、人才差异、企业文化差异等更高更深层次的差异,如此方能使保险公司形成其他公司难以模仿的企业特色。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善用创新策略,从险种、服务、管理等层面创新发展,以满足人们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需求,建立一套智能化和体系化的完整保险服务网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打造并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及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的现代经营理念。最后,保险公司应集中资金和技术进行专业化经营,以更有效地满足客户需求、降低经营成本,实现狭小市场的差别化和专业化,形成局部竞争优势,积累公司实力与口碑”。

整治价格竞争乱象力度加大

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除试点的广西、陕西、青海以外所有地区,财产保险公司要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并将手续费明确界定为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实施车险产品、费率“报行合一”。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出台规定,禁止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经营行为。

对于监管部门为什么要实施“报行合一”?武亦文认为,近年来,车险业“价格战”的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由于目前各公司商业车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为争夺市场份额,不少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价格,使得保险中介机构在选择不同保险公司产品时往往不是以保障内容,而是以佣金作为标准,哪家保险公司的佣金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产品,从而导致商业车险综合费用率居高难下,车险行业整体盈利难。而“报行合一”这一监管政策工具则正是以规范保险业的竞争乱象为根本目的。监管部门实施车险产品、费率的“报行合一”,有助于进一步优化综合成本率结构、提升综合赔付率、降低综合成本率,通过挤压费用空间,引导车险竞争从价格转到产品和服务,促使保险公司将更多费用投入到提升客户体验以及风险管控当中,开发更多差异化产品,为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后续推进营造良好环境,从而助推保险行业真正走向良性发展。毕竟,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规范的市场才能带来更优质的理赔服务。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严格规定下,对于尚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而言,如其欲继续开展保险经营行为,武亦文认为最好的办法,无疑是获得一块保险牌照,或者直接控股或参股一家保险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方式都需要第三方网络平台具备相当的财务实力。除此之外,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欲规避监管风险,便只能选择从台前转到幕后,从销售平台转为专业技术公司,专注于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监管部门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无牌照情况下不得从事保险经营行为。坊间因此认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车险市场将失去生存空间。对此,武亦文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说,第三方网络平台大多具有强大的后台需求评估系统,可以获取客户的浏览信息,更深层次地分析和评估保险客户的潜在需求,因而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具有流量优势、场景创造能力的优势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专业化优势。“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在经营行为以外与保险公司开展深度合作,比如为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渠道、统计及分析潜在客户的信息与需求,为潜在客户提供充分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等。这既有助于保障保险服务的规范化,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又有助于提升对保险消费者的价值创造能力,不断推动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在此意义上而言,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车险市场上其实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王阳)

(责编:施麟、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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