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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碰撞,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2017年09月13日09:12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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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次碰撞,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发生多车连续追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各事故责任人往往相互推诿。那么,对于发生多次碰撞的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认定人员伤亡的损害后果与每次碰撞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呢?

  有此一案

  程某的微型轿车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停在路边,这时正好赶上刘某驾驶物流公司的中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二车相撞,致使程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程某将刘某及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

  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程某所主张的损失与两次碰撞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应当认定程某所遭受损害系因刘某驾车与程某车辆发生碰撞所致。

  一是程某在发生单方事故后,自行到其车后放置了三角警示牌,而根据事故案卷中的照片显示,程某的车内存在血迹,其车身外以及其车辆与三角警示牌之间的路面上均未发现血迹,结合程某的实际伤情“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额面部皮肤挫裂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可以推断,如果程某的上述伤情系因其单方事故所致,则其在自行到车后放置三角警示牌的过程中应当极易在其车身外以及其车辆与三角警示牌之间的路面上留下血迹。况且,程某的主要伤情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受伤后应当难以自行到车后放置三角警示牌。

  二是从程某“左胫腓骨”的受伤部位来看,恰与其在交管部门陈述的在第二次碰撞发生前其“左腿站在车外,右腿在车后座上”的情形相吻合。

  三是结合双方的车辆类型、刘某所驾车辆的行驶速度以及事故照片所反映出的车辆碰撞毁损程度等因素来看,程某的单方事故仅造成其车辆轻微受损,而第二次双方事故造成程某车辆的一侧车身整体凹陷,毁损严重。

  此外,交管部门并未认定程某在第一次单方事故中受伤。法院据此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程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如何判断损害后果与各次碰撞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合理认定赔偿责任?可以将每次碰撞视为一次侵权行为,根据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审查思路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认真、细致地审查各次碰撞的具体情况,从事故发生形态、伤情损害特征、各次碰撞的严重程度等细节入手,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对于经审查能够确定因果关系的,直接认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其次,对于难以通过细节直接认定案件事实情形的,必要时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程序确定因果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鉴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多车事故碰撞的复杂性以及受鉴定技术的客观限制等因素,能够通过鉴定确定因果关系的实例比较罕见,更多的案件还是需要审判人员认真细致地审查事故事实、细节,从而公平合理地认定赔偿责任。

  第三,对于确实无法对各次碰撞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由各次碰撞的责任人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虽然各次碰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但很多事故中,每次碰撞的事故责任是明确的。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碰撞事故中,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而在第二次碰撞事故中,乙、丙负同等责任,在认定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时应当考虑各方的事故责任形态。换言之,前述“平均分担”是指各次碰撞之间的平均,而不是由甲乙丙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作者: 游晓飞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责编:皮博、闫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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