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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60万买二手奔驰?义乌法院在汽车城开庭审案

龚望平
2016年05月14日09:30 |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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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60万买二手奔驰?义乌法院在汽车城开庭审案

  花60多万元,买了辆二手奔驰?

  义乌法院在汽车城开庭审案

  本报通讯员 王来来 应金鑫

  记者 龚望平

  为庆祝结婚十周年,她花了60多万元,委托朋友买了辆奔驰轿车。但开回家后,却发现这车疑似事故车翻新。

  昨天下午,义乌市人民法院在义乌国际汽车城,对此案进行审理。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最终因双方分歧大,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新买的奔驰是翻新的事故车

  33岁的原告童某是做酒店用品生意的,今年和丈夫结婚正好十周年,决定换辆新车纪念一下,但找了义乌几家销售奔驰品牌的4S店,都说没有现货。

  几个月前,童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30岁的被告蔡某。蔡某是义乌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汽车销售方面有经验。

  “结婚纪念日在即,等不了了。被告说有办法调货,我们双方就口头约定购车协议。”童某说,3月25日她与蔡某约定车价61.8万元,及所需型号车辆,并支付了1万元订金。

  “因为是朋友介绍的,她又有经验,就没有怀疑,期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童某说。她如愿从被告处提到了梦寐以求的新车,但还没开出汽车城,车子就发生了故障。

  “随后,被告和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说是车子没油了。”童某说,当时赶着回家庆祝,加好油就先回家了。

  当时,发动机指示灯报警了,新车怎么会出这样的状况?童某有些疑惑,就开着车到当地的几家品牌4S店咨询。

  “他们说,我的车是出厂超过一年的库存车,后备箱的螺丝拆装过,油漆重新喷涂过。”童某大吃一惊,找到了被告协商处理事宜。

  “协商过程中,被告也对车辆曾维修过的事实予以认可。”童某说,被告隐瞒车辆维修过的事实,将事故车出售给自己,这是欺诈销售行为,买卖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当解除合同。 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购车款,并按相关规定赔偿车价三倍的损失。

  开庭审理之前,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调解,都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被告:车子是委托采购的,我们也是受害者

  昨天庭审现场,就放在被告的汽车销售公司楼上,可被告蔡某并没有出现。

  被告代理人陈律师说,蔡某的公司主营的车行并没有奔驰车,“这是蔡某出于朋友关系的个人行为,与汽车销售公司无关。”

  陈律师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蔡某只是帮原告代买一辆奔驰车,“上面还有其他中介人员,所以被告也是受害者。”

  他说,这辆奔驰车是原告通过一名姓薛的中间人,从江苏常州某汽车经销商手中购买的,因此出具发票的也不是被告。

  记者从一张被告与江苏常州某汽车经销商的网银交易明细单据中看到,3月28日上午蔡某转账支付给对方55.9万元,用途一栏写明:代童某付E260车款。

  童某要付61.8万元,蔡某才转了55.9万元,这中间的5.7万元差价哪里去了?“委托不是无偿的,原告只从中获利很少。”陈律师说,其中大部分差价都被上面的中间人拿走。

  随后出庭的证人薛某就是被告所说的中间人之一,他是活跃在义乌汽车城为需要不同品牌现车经销商找车源的“黄牛”。

  “像我这样的人很多,上头还有一个中间人。”薛某说,被告说要找一辆车,他对江苏那边不熟悉,就委托当地的中间人联系到了有现车的经销商。

  “我们并不知道车子会有质量问题,之前也不知道。”薛某说,被告与江苏常州经销商之前的差价中一部分是给了他们,大概5万元左右。

  当记者问,是否可能存在少数“中间人”以次充好?薛某没有否认,也没有正面回答。

  法官:不管是不是朋友,都要签订合同

  这起案件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是原、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二是当事车辆到底是不是翻新的事故车。

  庭审一个多小时后,审判员决定先休庭。由于原告不愿庭外调解,接下来双方将委托权威机构对当事车做进一步鉴定。

  “车子有无问题,多大问题还有待查明。”被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被告已出面与江苏常州的销售商沟通协商,现阶段只能同意退车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陈律师说,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只能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再进一步协商解决。

  对此,原告童某表示很失望。“因为她有车行我才相信她,现在是让她赚钱,却办了坏事。”她拒绝庭外调解,坚持由法院来判决。

  近年来,类似汽车买卖纠纷案多发,这起案件非常典型,义乌法院希望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引起更多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关注。

  “不管是不是朋友,都应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否则事后很难说清楚。”义乌法院法官说。

(责编:王溪、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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