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现状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已正式开始实施。召回实施到现在已经两年,到底实施情况如何?
按照有关官方解释,所谓汽车召回(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这就说明了,汽车召回,基本的着眼点是安全。
在实施前夕,就已经有一些厂子在自觉召回。由于我国此前一直没有召回的法规出台,汽车召回无法可依。汽车以前是生产工具,后来慢慢演变为大件消费品,一辆汽车价值不菲,召回一次,汽车公司动辙有几千万乃至上亿的投入,汽车公司乐得不管三七二十一,只管造车与卖车。所以在中国根本没有汽车召回之说,就是国际市场范围内的召回,也会绕开中国市场。
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一起连一起,最著名的当数日本三菱帕杰罗的刹车油管漏油导致的刹车失灵事故。由于无法可依,一直没有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直到全国媒体路见不平,大幅报道、跟踪报道,国家有关方面出面,才算替陆慧打赢了这场官司。
所以,召回法的颁布,受到了所有消费者的欢迎。而一些注重自己品牌的厂家,甚至在召回法规正式生效之前,就已经主动在按法规召回。召回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汽车召回有法可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开辟了中国汽车 消费市场的新局面。
第一部分 召回与三包、3C认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召回”)
出台/执行时间:2004/10/1执行
主要内容:消费者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投诉,而对于明知汽车有缺陷却隐瞒不报的制造商,除被强制实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处以罚款。
影响:对保护消费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对经销商而言,将促使他们更加仔细地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中国强制认证”(简称“3C认证”)
出台/执行时间:2003/8/1执行
主要内容:“3C”取代了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CCIB)和安全认证合格证书(CCEE),是对过去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存在的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的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凡列入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并加盖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影响:实施国家强制认证制度是进一步确保与人们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商品达到安全、环保的规定,更好地保障了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实行该制度以来,进行申请“3C”认证的基本都是汽车生产厂家,由经销商出面申请的很少。但在进口汽车的“3C”认证中,也有进口汽车经销商进行申请认证的。主要原因是有些进口车的利润很高,一辆车有十几万的利润,一年卖几辆车就能把申请“3C”认证的费用再赚回来。仅有极少数进口车受“3C”影响而退出中国市场。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简称“汽车三包”)
出台/执行时间:2004/12/30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俗称“三包制度”,规定整车、主要总成三包期限及内容。
影响:与“召回”制度互相呼应,解决“非系统性”缺陷;增加汽车厂商服务成本。经销商表示:如果现在的汽车在上牌时先进行必要的检测,一些质量问题在检测中就可以发现,这样就能很大程度地避免日后的争端。但现在有的汽车是免检产品,没有上线检测就上牌照了,事后若发现其有质量问题,包换、包退的成本经销商承担不起。
3C认证、召回、三包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认证是市场的准入制度,属于前市场管理,而召回属于后市场管理。但是,产品经过认证不等于就已经进入保险箱。一些在设计或制造时造成的缺陷只有在汽车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发现后可以用召回的方式来消除这些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三包针对的是个别的、偶然的问题,召回解决的是某一批次中的同一性的不合理危险。这三种制度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对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进行完全的管理。
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的关系: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就问题的性质、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和解决方式上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3、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4、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5、解决方式不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部分 我国召回与欧美之对比
今年上半年,质检总局共受理了17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的21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25种,共召回整车62073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汽车消费量,这些数字是不是显得太过渺小?
美国2004年共召回了3060多万辆,美国汽车保有量2004年为2.4亿辆,一年中召回数量占保有量的14%。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汽车保有量达到3400万辆,假设下半年召回数量与上半年持平,那么今年一年召回的数量也只占保有量的0.36%。美国召回比例是我国召回比例的将近40倍。
国外召回体制更完善
美国的汽车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穴NHTSA?雪,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只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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