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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驾驶人姓名及档案编号
丁志平 1104054438
范启康 110005265095
王金明1100444110
司建军110000668765
马志强1100796953
黄松110000798403
吴立海110000920677
宋永强110000933657
尹凯1105165052
刘奕1105311652
李伟110006055971
王路1106279891
高天明1106327116
聂明强110006404448
张立志1107213617
田勇生110008036524
张建明1108197546
吴华友110009210486
王宇勇1111240857
张用1111417873
刘京玲1111526403
王征1111606822
杨素惠1111845367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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