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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改成了公务员变相涨工资”,这是日前《经济参考报》披露的新闻,说的是浙江一些地方“车贴超过工资成变相腐败”、“车改难以提高行政效率”、“自定方案违背民主原则”(5月23日《经济参考报》)。因此,有关部门不得不叫停。其实,地方政府借车改用红头文件为自身发补贴,早已是民众不满的话题之一。人们对此颇多质疑。
比如:这种补贴方案事前为什么不组织本区群众代表听证?
比如,补贴按级别发放合理吗?公务员业务有差异,工作性质各有不同,外出有多少之分,岂能按官衔大小拿补贴?
再比如,会不会助长另类乱摊派?即补贴了之后,公务员利用职务和社会关系向下面的企事业单位要车,从而把交通费用转移到这些单位。这让人想起前年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如四川省级机关)实行了统一的“阳光津贴”后,去年7月有8个部门被审计抖出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攒上1.24亿元的丑闻(《华西都市报》2004年7月31日)。很显然,缺乏有效的他律,寄希望于自己监督自己的“纪律制约”,是靠不住的。
其实,公车改革并非只有发放补贴的办法,与此对应的还有“加强管理”法。比如,在英国,使用公车有很严格的管理规定。除了政府部级以上高官以外,其他官员大多不用公车出行,而是坐出租车或地铁,这样既节省了公务开支,又缓解了交通拥挤。在日本,公务员用车分专用车和公务车,专车只限局级以上官员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且不得用于办私事。一般公务员使用公务车都是公共交通到不了的很远的地方,平时上下班或短距离出差全部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放的交通补贴是根据居住地到办公场所最短距离实际所需交通费的数额,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也许正是看到“一发了之”的弊病,我国有的地方做了变通,采取补贴费用由单位集中管理,个人在限额内凭票报销,超支不补,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并按一定比例奖励个人,或发放部分现金,其余部分由单位集中调剂使用等办法。我认为这些办法利大于弊,都比有些地方推行的“一发了之”模式要好。 (文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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