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2月18日09:50


上海:“撞了不白撞”下周有定论
市人大常委会上午通过议程,决定审议表决相关法规

  本报讯  (记者姚丽萍)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了碰撞怎么办?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撞了不能白撞。但如何赔偿事故损失才能真正体现人性化的立法宗旨?2月23日起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将审议并表决《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如何落实备受关注的“撞了不白撞”将有定论。今天上午10时28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相关议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据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还将审议并表决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审议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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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提出,机动车如果已投保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4万元之内承担赔付责任;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超出了4万元: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损失超过了4万元,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司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可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任编辑:王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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