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2月18日09:35


上海: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广征意见又作修改

  本报讯(记者周文菁)市人大常委会第 42次主任会议昨天举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第 18次会议 2月 23日起举行,届时将审议备受关注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拟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分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机动车有过错的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机动车无过错的赔偿三种情况进行表述,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无责最高赔偿仍为 5万元。有的委员建议,在机动车无过错的情况下,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部分,也可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建议可行,建议由市政府结合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细化可操作方案。

  会议讨论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关于修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废止《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 18次会议审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法规草案解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会议。

(责任编辑:王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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