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汽車 2007年10月26日08:07


 ☆新規擬出台☆

   10月24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等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進行了修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最高賠償10%。

  【現行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証據証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修改理由】針對此次修改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表示,“在雙方都有過錯或者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麼標准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不夠具體。”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較好地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存在問題:第76條規定不夠具體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和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証據証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但是,社會上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於機動車和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也有反映,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案、提案,要求對相關規定做進一步明確。”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

    “這一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政策。”白景富說,“但是,在雙方都有過錯或者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麼標准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不夠具體。

草案摘要

    修正案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証據証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主要修改:明確機動車擔責比例

    據了解,修正案草案確定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標准,原系國務院1991年頒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曾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

    有關專家表示,這一標准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被社會上普遍接受和認可了,“除此之外還沒有一個其他的比例標准比它更有說服力,所以這次修改就採用了10%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明確具體比例,有利於法律的具體操作。如果作原則規定,可能還要通過相應的司法解釋。

背景新聞:第76條歷史沿革

    ●1999年,沈陽頒布《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人車相撞,行人違章,司機不負責任,行人擔全責”。被民間稱為“撞了白撞”規定。
    ●2000年,國內20余城市相繼推出“撞了白撞”條例。
    ●2003年6月,全國人大分組審議《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寫入法律,成為焦點議題。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開始實施,第76條否定“撞了白撞”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有過錯、司機無責,降低賠償額度。
    ●2004年9月,經立法聽証會討論,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實施辦法》,規定人車相撞,行人違法、司機無過錯,按照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

 ☆舊案新說☆

“全國行人違章死亡第一案”──“奧拓車撞人案”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9日晚8時55分,曹志秀橫穿菜戶營橋二環主路時,被一輛奧拓車當場撞死。宣武交通支隊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曹家屬提出賠償27萬元的訴訟請求。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審判定,司機方賠償15.69萬余元。雙方均提出上訴。次年12月,市一中院終審判定,司機未踩死剎車、有不當之處,承擔50%賠償責任,賠付金額較一審減少6000多元。

    【舊案新說】

    如果道交法被修改,類似於道交法第一案“南二環奧拓撞人案”,機動車方如負次要責任,其賠償金額有可能減少兩三萬元。昨日,市交管局相關人士接受採訪時表示。該案一審法院、機動車一方律師以及一些司機市民,也對該草案發表了不同看法。

北京行人全責交通案件:司機無責任 仍需負全責

    【案情回放】

    老司機趙希亭怎麼也沒想到,盡管他對車禍沒有責任,卻仍需對被撞傷行人的醫療費買單。昨天,門頭溝法院對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北京開庭審理的首起行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原告機動車司機趙希亭要求行人返還墊付醫療費的訴訟被駁回。

    【舊案新說】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那麼老趙當時的賠償責任就會減少至少90%。這對老趙以及所有無責撞人的司機來說,都將是一件幸事。

機動車行人雙方各佔50%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北京市豐台區的張先生最近一直愁眉苦臉。今年9月20日,他駕駛小汽車在一路口轉彎時速度過快,與一位逆向行駛的騎自行車的老人相撞,老人受重傷,目前正在醫院就治。

    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在這起事故中,張先生和老人的責任各佔50%。張先生的小汽車隻上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而這起事故造成的損失已遠遠超出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額度。

    讓張先生發愁的還不僅僅是受傷老人高額的醫療費。他查閱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發現這些法律、法規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有過錯的如何承擔責任,規定得並不清晰、明確。

    【舊案新說】

    今天,張先生的心情好了很多。他從新聞中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已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程序。

    今天在北京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開始審議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這一草案的主要內容隻有一條:對此前各界廣泛關注的第七十六條進行修正。修改的內容正是張先生關注的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雙方都有過錯的責任應如何承擔問題。

 ☆網友觀點☆

網友 於 2007-10-25 16:05:18 發表評論  [回復] IP:218.24.139.★
違法者明知違法而去做違法之事,機動車駕駛人隻應賠償5%。
網友 於 2007-10-25 16:01:01 發表評論  [回復] IP:218.24.139.★
這條該的好,但是,如果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而去違法,汽車駕駛人最多隻應賠償5%。
網友 於 2007-10-25 15:38:53 發表評論  [回復] IP:222.240.216.★
交法76條修改很有必要。修改后機動車輛一方無責需承擔10%的責任,相比此前是前進了一步。但我認為未顯示公平原則,為什麼不強調平等原則,讓公民的交通意識得到增強,道路交通更加順暢呢。76條過去是在縱容行人違法,為什麼對違法行為要保護呢,而不給予嚴厲的處罰。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職業道德的培養很有必要。
網友 於 2007-10-25 14:36:27 發表評論  [回復] IP:218.11.42.★
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不一致了
網友 於 2007-10-25 14:33:43 發表評論  [回復] IP:218.11.42.★
賠償責任與事故責任首次出現不是一個概念.應當

 ☆你說我說☆

    從1999年的“撞了白撞”,到2000年的“撞了不白撞”,再到今天的賠償責任清晰明確,對於機動車與行人相撞案件,似乎有了意見更加科學、公正的處理辦法。

    然而,交通事故畢竟是關乎身家性命的大事,對於這一項新的賠償法案,我們還是要謹慎思考,再做判斷。那麼,您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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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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